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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五城区外区(市)县至少建一个建筑垃圾消纳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9  浏览次数:42
核心提示: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28日讯据市政府网消息,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成都将实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28日讯 据市政府网消息,市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意见,成都将实现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且施工期在六个月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实时联网在线监测,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至少建成一个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

原文如下: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有效防治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助力美丽宜居公园城市建设,依据《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并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持续强化扬尘治理,稳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推动全市生态文明建设水平全面提升,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二)总体目标。  

理顺全市扬尘治理工作体制,构建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齐抓共管的扬尘治理机制;完善扬尘治理标准和管理规范,实现建成区城市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90%以上,全面落实工地周边打围、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和房屋拆除湿法作业、进出口路面硬化、出入车辆冲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100%”标准实现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且施工期在六个月以上(另有规定除外)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实时联网在线监测五城区以外各区(市)县至少建成一个建筑垃圾处置消纳场,有效遏制渣土运输乱撒漏、乱倾倒违法行为。  

二、职责分工 

(一)市政府相关部门职责。 

1.市城管委是全市扬尘治理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单位,主要负责市扬尘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负责城市道路冲洗除尘和市政道路维护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管理,建筑垃圾处置排放、消纳监督管理,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依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置违法行为。   

2.市建委是建设工地用地红线内扬尘污染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城市轨道交通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积极推行绿色施工;加强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基础设施工地文明施工现场管理,推动所有建设工地安装扬尘在线视频监测系统,引导建设、施工单位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通过信息平台交换利用建筑垃圾,配合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3.市交委是公路扬尘污染防控的监管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公路冲洗除尘和交通建设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协调省管高速公路做好冲洗除尘工作;督促区(市)县交通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对公路接支线道路(除城市道路)和纳入全市农村公路规划的公路进行硬化,维修破损公路路面;督促区(市)县交通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实施普通货运企业和运输车辆的道路经营许可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道路运输经营违法行为和发生在公路上的建筑垃圾乱撒漏、乱倾倒等违法行为。  

4.市公安局交管局是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管责任主体。负责建筑垃圾处置运输证的监督管理,合理规划城区范围内建筑垃圾运输线路,规范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秩序,依法查处建筑垃圾无证运输和运渣车“两超一闯”(超载、超速、闯红灯)等违法行为。 

5.市国土局负责已征待建地块、闲置地块、储备地块、集体土地征地拆迁等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做好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垃圾消纳场用地保障工作。 

6.市房管局负责城镇国有土地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7.市林业园林局负责城市园林绿地、行道树、道路绿化带冲洗除尘和园林绿化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做好树池覆盖、提挡降土、园林裸露地块的植绿补绿等工作,配合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8.市经信委负责城镇燃气、电力(管线)、通信网等维护、改造工程项目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 

9.市水务局负责河道等水利工程、雨污水管网病害治理等涉水市政工程的施工工地扬尘治理的监督管理,配合查处相关扬尘污染违法行为。 

10.市规划局负责配合城管、环保、国土、建设、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设置规划,确定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建设点位。 

11.市环保局负责全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的监测及扬尘污染分析,定期提供各区(市)县空气质量指数和扬尘污染分析报告。 

(二)区(市)县政府职责。 

各区(市)县政府为本辖区范围内扬尘治理的工作主体和实施主体,主要负责辖区城乡道路、各类工地和渣土运输等扬尘治理的日常监督管理,开展城郊结合部、待建地块、拆迁区域、集中开发区、出入城通道等重点区域的扬尘防控,辖区建筑垃圾固定(临时)消纳场的建设和管理。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依法落实建筑垃圾排放告知制度,与建设、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垃圾排放管理承诺书》,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开展道路硬化、裸土覆盖、树池覆盖、绿化带提挡降土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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