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锌超标185倍 电镀加工坊偷排废水被严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6-29  浏览次数:54
核心提示: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实习记者 范鱼)6月28日报道 今年,在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联合行动中,依法查处了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实习记者 范鱼)6月28日报道 今年,在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联合行动中,依法查处了一家国家明令禁止的违法小电镀加工作坊,对辖区内的环境违法企业起到了巨大的震慑作用。 电镀厂负责人闻讯开溜 终究逃不过法网恢恢 2018年1月17日,龙泉驿区环境监察执法大队接到辖区街道环保办工作人员反映,在龙泉驿区大面街办青台山村12组发现一无名的违法电镀加工作坊,其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造成环境污染。 执法人员闻讯赶到现场时,该电镀加工坊负责人龙某江已不知去向。据该电镀加工坊员工黄志介绍,加工坊在电镀过程中产生的生产废水收集到厂房内的地下收集池内,收集池内的废水未经处理,通过地下预埋的管道直接排入厂房外的雨水沟内,再经厂房外的雨水沟汇入居民区的生活废水沟渠,进入外环境。 得知这一重要情况后,执法人员立即委托成都市龙泉驿区环境监测站依法对该电镀加工坊的生产废水进行现场采样监测。同时,对其电镀生产线进行了现场查封,并将案情及时通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传唤后,迫于强大压力,当事人龙某江于2018年1月22日主动到案接受调查。次日,龙泉驿区环境保护局依法取得该电镀加工坊生产废水的监测报告,报告显示该加电镀加工坊违法排放的废水中污染因子锌超过国家排放限值的185.67倍。 涉嫌严重污染环境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据执法人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一款第四项:“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的规定,该电镀加工坊涉嫌严重污染环境罪。龙泉驿区环保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338条、两高司法解释《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解释》(法解释〔2016〕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将该案移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立案侦查。 2018年1月29日,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龙某江实施刑事拘留,并于当日对龙世江电镀加工坊污染环境案立案侦查。目前,该案已由公安机关完成侦办,依法移送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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