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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津环保开罚单 中建西勘院等遭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09-27  浏览次数:55
核心提示: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27日讯近日,新津县环保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单,涉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强力建筑机械

成都全搜索新闻网9月27日讯 近日,新津县环保局发布一批行政处罚单,涉及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四川强力建筑机械有限公司等单位存在环境违法行为被罚。

原文如下:

新津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环罚〔2018〕81号

中国建筑西南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201900478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X   

地址: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总部经济城航天路33号

我局于2018年8月1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两台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排放标志管理规定作业。

以上事实,有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我局于2018年9月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新环罚告字〔2018〕8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陈述和申辩。

依据《成都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应对你公司的违法行为处每台次2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大写):人民币2000.00 元(贰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银行新津支行 

户名:新津县财政局收费票据监管中心

账号:126608049366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新津县人民政府或者成都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津县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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