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意义)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市拍卖土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提高其建设质量、居住品质及运营管理水平,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拍卖土地上配建并移交给接收单位的租赁住房(含地下车位)的建设、移交及运营管理。
第三条(管理原则)
配建租赁住房应当坚持“市场化竞地、专业化建设、规模化运营、社会化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土地出让
第四条(出让方案)
拍卖土地配建租赁住房的,国土部门应会同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属地政府、土地提供方(非属地政府持有的)
第六条(坐落布局)
配建租赁住房应当布局合理,方便共享小区公共配套设施及物业服务,并充分采纳属地政府的意见。
第十五条(移交单位)
土地受让方为配建租赁住房的移交单位。
第十六条(接收单位)
土地提供方为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的,市级国有公司或市属事业单位为接收单位;土地提供方为属地政府的,由属地政府指定接收单位。
第十七条(车位移交)
第二十五条(运营主体)
第三十一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后实施,有效期2年。凡此前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4日印发